加入日期: | 2023.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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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 2024.01.03 |
地 区: | 太原市 |
内 容: |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省食品有限公司*辆公务车处置(其中*辆奥迪)项目编号GR****SX*******-*转让底价(万元)*.**转让底价是否含税否披露起始日期****-**-**披露结束日期****-**-**标的简况交通运输工具类型二手车品牌奥迪品牌类型国产车牌号码晋A**YL*排量(L)* |
关键词: | 公务车 奥迪 食品 公务 |
项目名称 | 山西省食品有限公司3辆公务车处置(其中1辆奥迪) |
项目编号 | GR2023SX1000413-6 |
转让底价(万元) | 1.95 |
转让底价是否含税 | 否 |
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2-27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1-03 |
交通运输工具 | |
类型 | 二手车 |
品牌 | 奥迪 |
品牌类型 | 国产 |
车牌号码 | 晋A65YL7 |
排量(L) | 2.0 |
颜色 | 黑色 |
登记日期(登记证) | 2009.02.24 |
行使公里数(万) | 28.4116 |
使用性质 | 非营运 |
是否存在抵押或其它他项权利情况 | 否 |
车辆类型 | 轿车 |
座位数 | 5座及以内 |
资产描述 |
以实物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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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所在地 | 山西省太原市 |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租赁,无抵押 |
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山西省食品有限公司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转让方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国资委监管 |
批准单位名称 | 山西省食品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名称 | 山西省食品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
批准单位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披露要求交纳项目保证金至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若挂牌期间仅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挂牌期间产生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受让方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至交易市场办理成交确认手续、交纳交易服务费,后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 3、本标的车辆均按现场展示的状况及状态进行现状转让和交接,转让方对车辆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车辆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车辆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迁入地车辆限购及指标管理政策,如成交后因受让方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的由受让方承担一切损失与责任。(二手车处置适用); 5、最终受让方需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标的车辆进行回收拆解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报废车处置适用) 6、标的车辆移交后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已完全知晓以下事项: 1)已对转让标的进行了充分的考察,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信息发布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已完全了解标的现状、法律状态、存在的瑕疵和其他相关情况。严格按照国家及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制定的操作规范进行资产交接,交接过程中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自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凡涉及标的资产的(包括但不限于)看管、存放、运输等一切费用、税费及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转、受让双方在标的物现场按实际情况移交,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 4)所有资产严格以现场实物状况进行交易,转让方与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不保证标的质量,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 5)受让方承诺在挂牌公示期内,已赴标的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并在细致全面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后再履行进场报名手续。未事先对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在后期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风险由受让方自负。 6)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项目公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承担本次交易所存在的全部瑕疵和风险; 7)同意转让方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税法规定开具价款发票,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按国家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执行。 8、意向受让方需登录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平台账户,进入“我的订单”并按系统指引付款,未按要求付款,造成报名失败、竞价资格丧失的,交易市场概不负责。9、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应在挂牌期内补正,首次退回后补正期限不足一个工作日的,按照一个工作日计算,不受是否在挂牌期内的设置,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10、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仅就委托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等。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不存在抵押情况,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2.竞买人报名前自行查询车辆信息以及车辆过户政策,竞买成功后自行办理过户手续。
3.挂牌价格为不含税价格,转让方可开具普通发票或专票。
4.本项目标的车辆交接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转让方不保证标的车辆的品质及完整性,不承担瑕疵担保。
5.由于各地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转出、转入籍等事宜有不同规定,且本项目标的车辆可能存在保险、年检过期情况及不可预计的权属变更风险,受让方须自行实地勘验标的,全面了解标的车辆具体情况(包括瑕疵、权属变更等事项)及转出、转入地的车辆管理政策,因受让方未尽尽调事宜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
6.意向受让方需在项目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尽职调查,对标的的一切状况(包括瑕疵)充分了解并自行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意向受让方报名且缴纳项目保证金即视为已完全了解项目公告内容并知悉标的所有状况,并自愿接受标的状况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标的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转让资产品质、质量等方面的瑕疵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或拒绝付款,否则视为违约。
7.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交纳0.5万元履约保证金,最终买受人在付清交易价款及产权交易服务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过户,转让方出具退还履约保证金书面通知后,交易市场原路退还最终买受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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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保证金设定 |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0.45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按系统提示要求交纳。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保证金保证事项及处置方式 |
1.保证金保证事项: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
(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活动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产权交易服务费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7)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
(8)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2.保证金处置方式: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计息)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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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设定 | |
履约保证金金额(万元) | 0.5 |
履约保证金交纳方式 | 固定金额 |
履约保证金交纳时间 | 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纳 |
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及处置方式 | 最终买受人应在付清交易价款及产权交易服务费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过户。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